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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34条规定

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第三十四条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释义] 本条是对因转让保险标的而变更财产保险合同的程序的规定。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你好,保险法第34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被保险人的同意即体现在签名上。

保险法保险经营规则

【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第九十六条经***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一)分出保险;(二)分入保险。

保险利益原则: \x0d\x0a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进行保险活动,解释和执行《保险法》的基本依据,主要有:①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原则 保险活动属于民事活动,因此保险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

第四十六条保险机构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公司责任、退保、费用扣除、现金价值和犹豫期等事项,应当依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向投保人作出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时间

1、法律分析: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基本法。2002年10月,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正。

2、我国保险法出台于1995年6月30日,同年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基本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组织法、保险监管法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4、年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这是建国来我国的第一部保险基本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组织法、保险监管法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