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保险: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均衡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费用负担,根据劳动保障和***生育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根据《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中关于生育津贴的规定如下:第十条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产***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产***90天。

3、湖南生育保险的报销条件为:职工必须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一年以上,并且在怀孕期间仍然有在缴纳生育保险。符合国家以及湖南省***生育的相关规定。

4、参保女职工***内怀孕20W后,将《生育证》、《医保手册》、《保健手册》交给单位医保专管员并告之所选定的协议医院,由单位医保专管员持上述证件到省医保局生育保险服务窗口办理登记手续,生育保险经办人员将其信息下传至所选协议医院。

5、生育津贴申领表;产***期间未发放工资证明;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医学出生证。湖南生育津贴申领条件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6、《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是2003年10月10日湖南省人民***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1月7日湖南省人民***令第179号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生育保险条例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一编制预算,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 女职工符合***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产***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月30日省***发布第94号令,《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10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施行。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全文解读

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职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产***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法律依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是的10月1日起全省将正式施行《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新规最大的亮点就是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在苏就业的外国人。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以及实施***生育手术时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