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保险: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七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业务。

三)为使新的计发办法与《陕西省人民***关于印发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8〕28号)规定的计发办法实现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条 企业、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权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劳动法关于缴纳养老保险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养老保险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3、法律分析: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即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12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3、养老保险转移相关制度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一)适用对象。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地区(地级以上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

4、《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规定必须承担的责任。被保险人或其供养亲属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变更或者失去领取条件时,应立即向社会保险部门报告。

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1、第五条、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养老保险待遇同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2、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覆盖范围 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内的职工和城乡居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3、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过渡性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具体计发办法由实施细则规定。第十九条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不得领取基础养老金,只能一次领取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终结 养老保险关系 。